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剑指职务犯罪( 六 )


【检察工作情况】
(一)提前介入准确分析案件定性 , 就法律适用及证据完善提出意见 。 调查阶段 , 东城区监委对张某、郭某构成贪污罪共犯还是行受贿犯罪存在意见分歧 , 书面商请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 主张认定二人构成贪污罪共犯的主要理由:一是犯罪对象上 , 郭某侵占并送给张某的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拨款 , 系公款;二是主观认识上 , 二人对截留的补贴款系公款的性质明知 , 并对截留补贴款达成一定共识;三是客观行为上 , 二人系共同截留补贴款进行分配 。
检察机关分析在案证据后认为 , 应认定二人构成行受贿犯罪 , 主要理由:一是主观上没有共同贪污故意 。 二人从未就补贴款的处理使用有过明确沟通 , 郭某给张某送钱 , 就是为了让张某放松监管 , 张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 就是因为收受了郭某所送贿赂 , 而非自己要占有补贴款 。 二是客观上没有共同贪污行为 。 张某收受郭某给予的钱款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 正是利用职务之便为郭某谋取利益的行为 , 但对于郭某侵占补贴款 , 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张某主观上有明确认识 , 郭某也从未想过与张某共同瓜分补贴款 。 三是款项性质对受贿罪认定没有影响 。 由于二人缺乏共同贪占补贴款的故意和行为 , 不应构成贪污罪共犯 , 而应分别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 , 并应针对主客观方面再补强相关证据 。 检察机关将法律适用和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书面反馈给东城区监委 。 东城区监委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意见 , 补充证据后 , 以张某涉嫌受贿罪、郭某涉嫌行贿罪 , 于2018年11月12日将两案移送起诉 。
(二)审查起诉阶段不囿于提前介入意见 , 依法全面审查证据 , 及时发现漏罪 。 案件移送起诉后 , 检察机关全面严格审查在案证据 , 认为郭某领取和侵吞补贴款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 , 郭某作为上述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 , 利用领取补贴款的职务便利 , 领取并将补贴款非法占为己有 , 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阶段 , 郭某从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岗位离职后 , 仍冒用客服部经理的身份领取补贴款并非法占为己有 , 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
(三)提起公诉直接追加指控罪名 , 法院判决予以确认 。 检察机关在对郭某行贿案审查起诉时发现 , 郭某侵吞补贴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 , 且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已符合起诉条件 。 经与相关机关沟通后 , 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追加认定郭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
2018年12月28日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对郭某以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提起公诉 。 2019年1月17日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 。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 , 审查起诉意见与提前介入意见不一致的 , 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 。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时 , 已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 。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 , 检察机关仍应依法全面审查 , 可以改变提前介入意见 。 审查起诉意见改变提前介入意见的 ,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 。
(二)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其管辖犯罪时已经查明 , 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 , 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 , 如该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 但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符合起诉条件的 , 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 , 没有不同意见的 , 可以直接追加起诉;提出不同意见 , 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应当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并说明理由 , 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 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