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剑指职务犯罪( 三 )


2011年2月23日 , 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报 , 并向新加坡国际刑警发出协查函 。 2011年3月初 , 新加坡警方拘捕李华波 。 随后新加坡法院发出冻结令 , 冻结李华波夫妇转移到新加坡的涉案财产 。 2012年9月 , 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盗取赃物罪”指控李华波 。 2013年8月15日 , 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 , 判处其15个月监禁 。
(二)适用特别程序 , 没收违法所得 。 李华波贪污公款940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 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予以证明 。 根据帮助李华波办理转账、移民事宜的相关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新加坡警方提供的《事实概述》、新加坡法院签发的扣押财产报告等证据 , 能够证明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冻结的李华波夫妇名下财产 , 属于李华波贪污犯罪违法所得 。
李华波在红色通报发布一年后不能到案 , 2013年3月6日 ,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 。 2015年3月3日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 , 认定李华波涉嫌重大贪污犯罪 , 其逃匿新加坡后被通缉 , 一年后未能到案 。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 , 被新加坡警方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财产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 , 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 , 依法予以没收 。 相关人员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 没收裁定生效 。 2016年6月29日 , 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 , 将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涉案财产全部返还中方 。
(三)迫使回国投案 , 依法接受审判 。 为迫使李华波回国投案 , 中方依法吊销李华波全家四人中国护照并通知新方 。 2015年1月 , 新加坡移民局作出取消李华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决定 。 2015年2月2日 , 李华波主动写信要求回国投案自首 。 2015年5月9日 , 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 同日被执行逮捕 。 2015年12月30日 ,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李华波犯贪污罪 , 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17年1月23日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扣除同案犯徐德堂等人已被追缴的赃款以及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的赃款 , 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
【指导意义】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 符合法定条件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 。 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 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 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 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 。
【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剑指职务犯罪】(二)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 。 人民检察院依照特别程序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 人民法院作出没收裁定生效后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 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 。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 ,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应当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三)在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 , 要与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做好衔接 。 对扣除已裁定没收财产后需要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 ,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提出意见 , 由人民法院判决后追缴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第五十九条 , 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十七条 , 第二百八十条 , 第二百八十一条 , 第二百八十二条 , 第二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