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精选|“papi酱”遭遇商标难题!此局怎么解?( 二 )


2019年1月16日 , 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 ,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泰洋川禾公司具备以诉争商标侵犯姜逸磊艺名“papi”与“papi酱”权益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 且姜逸磊与“papi酱”已建立对应联系 , “papi酱”作为姜逸磊的艺名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娱乐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 刘某某对姜逸磊的艺名“papi酱”及知名度理应知晓 , 诉争商标“PAPI酱”与“papi酱”艺名文字组成完全相同 , 刘某某未经姜逸磊本人授权将与其本人艺名完全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 , 其行为客观上利用了姜逸磊艺名“papi酱”的较高知名度 , 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papi酱”存在某种商业联系 , 从而对姜逸磊就艺名“papi酱”享有的权益可能造成损害 , 损害了姜逸磊的在先姓名权 。 但是 , 原商评委认为泰洋川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PAPI酱”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 , 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之商标的抢注 。 综上 , 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在先权利归属得以厘清
刘某某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 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papi酱”系姜逸磊的艺名 , 姜逸磊授权泰洋川禾公司进行艺名“papi”与“papi酱”相关商标维权事宜 , 泰洋川禾公司有权就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案证据足以证明“papi酱”及相关短视频自2015年开始在娱乐文化领域已获得广泛关注 ,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 “papi酱”作为姜逸磊的艺名已被中国相关公众普遍知晓 , 刘某某作为诉争商标申请人对“papi酱”及其知名度理应知晓 , 而诉争商标与“papi酱”艺名完全相同 , 其提交的证据与诉争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 , 在“papi酱”自2015年开始在微博、短视频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 , 刘某某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巧合 。 综上 , 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papi酱”建立起关联 , 对相关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损害了姜逸磊对其艺名“papi酱”享有的权益 , 据此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 , 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 , 泰洋川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姜逸磊的艺名“papi酱”在短视频制作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 泰洋川禾公司有权进行艺名“papi酱”相关商标维权事宜 。 结合刘某某试图高价转让诉争商标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 , 可以认定刘某某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 , 对“papi酱”艺名及其知名度理应知晓 , 攀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papi酱”艺名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 损害了“papi酱”艺名的在先合法权益 , 而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泰洋川禾公司运营“papi酱”艺名并具有一定影响前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 。 综上 ,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的上诉请求 , 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