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违约处置迎来统一标准,纠纷案件将以集中诉讼为主
债券违约处置将开启新篇章!日前 ,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 , 为债券违约的有序处置提供更加全面的参考依据 。
特别是《纪要》首次明确了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 。 “一直以来 , 国内债市存在市场分割 , 不同的债券品种由央行、发改委、证监会等多个监管部门分别监管 , 而此次《纪要》特别提出债券将适用同一个法律标准 , 有利于债市法律责任统一 。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涛对第一财经采访人员表示 。
“尽管《纪要》并非司法解释 , 但却是一份指导各种债券纠纷审判的指引 。 ”华涛称 , “最高院不再仅仅是规则的制定者 , 而是和市场监管主体进行了充分沟通 , 填补监管规则的一些空白 。 ”
债市纠纷将以集中起诉为主
作为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 , 《纪要》共34条 , 分别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等七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
“尤其是肯定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 , 明确了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主导作用 。 ”华涛对第一财经采访人员说道 , “这将有利于债券纠纷案件的集中处理 。 ”
《纪要》在第5条中对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如此规定:“债券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 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 , 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 , 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
而在此前 , 由于受托管理人在债券交易中的特殊地位 , 既不是债券持有人 , 也不是债券持有人信托法上的受托人 , 其诉讼主体资格在适用相关法律中存在现实困难 。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 , 有些法院认可受托管理人的资格 , 有些则不认可 , 没有统一的标准 。 ”华涛对采访人员说道 。
如今 , 《纪要》首次从司法操作层面对受托管理人在多种类型的债券交易纠纷中 , 代表债券持有人维护利益发挥主要作用进行了明确 。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 , 未来债券相关纠纷司法程序将形成以受托管理人“集中”、“集体”行使债权为主 , 个别持有人单独行权为辅的基本司法操作模式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答采访人员问时称 , 这是考虑到同期发行债券的持有人利益诉求高度同质化且往往人数众多 , 采用共同诉讼的方式能够切实降低债券持有人的维权成本 , 最大限度地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 也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 节约司法资源 , 实现诉讼经济 。
不过 , 华涛还提道 , “集中起诉也存在不足 , 主要体现在 , 债券持有人诉权的行使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另外 , 时效性方面可能也受到影响 , 要先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才能起诉 。 ”而在《纪要》出台前 , 一旦债券发生违约或者有发生违约的风险 , 债券持有人可以在第一时间起诉发行人 。
另外 , 《纪要》还明确指出 , 为了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债券纠纷的及时化解 , 对债券纠纷案件实施相对集中管辖 , 绝大多数情况管辖权属于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对此 ,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 , 这有待商榷 , 因为此前存在地方企业与地方政府利益绑定紧密的情况 , 部分债券在存续和兑付的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等的干预 , 未能有效的保证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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