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离婚 , 绝对没有转圜的可能!”
结婚还不到3个月 ,
本该是恩爱的甜蜜期 ,
丈夫姜某却态度坚定地要求离婚 。
近日 , 余姚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 。
2020年 , 姜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认识 , 半年后登记结婚 。 姜某给了杨某10万元礼金 。 婚后 , 姜某发现妻子杨某竟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 每天要服用多种精神类疾病药物 ,而且在坚持服药的情况下 , 她还是会出现摔毁碗筷、乱扔东西等异常行为。
姜某称 , 他因为妻子的行为每天担惊受怕 。 他觉得杨某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严重欺骗 , 于是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撤销婚姻并赔偿损失 。
他说 , 婚姻登记时 , 婚姻登记处询问了自己的情况 , 但未询问杨某的情况 , 且由于婚前双方并未生活在一起 , 姜某一直不知道杨某的具体病情 。
根据法庭调查 , 婚姻登记处的询问笔录显示被告未告知具体病情 。 而且登记结婚前 , 被告也并未如实向原告告知其患有精神病、需要靠药物维持及病情较为严重的情况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 如不如实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 被告亦认可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 , 故对原告的诉请均予以支持 。
法院判决 , 撤销原告姜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 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姜某5万元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 如不如实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 , 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 。 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 ,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第三十八条规定 , 指定传染病 , 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 严重遗传性疾病 ,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 , 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 后代再现风险高 , 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 有关精神病 ,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
值得注意的是 , 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 , 《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 而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 在双方充分了解并相互接纳的情况下 , 法律允许这种婚姻关系成立 。
【离婚|“必须离婚!”宁波男子崩溃!新婚不到3个月,妻子竟藏了这样一个秘密】
来源:宁波晚报 转自: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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