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东方时评丨告别“累进式执法”模式之后
:原题为_东方网|东方时评丨告别“累进式执法”模式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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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直接罚款的举措 , 引发街谈巷议 , 绝大多数市民举手赞成 , 但也夹有质疑、不满、甚或反对之类的杂音 。
倘论城市的道路交通的乱象 , 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 , 似乎是毋庸置疑的一个沉疴顽疾 。 像上海这样一座国际大都市 , 经过多年励精图治 , 卫生干净了 , 环境舒适了 , 街市优美了 , 噪音减弱了 , 语言文明了 , 但是 , 如果交通秩序仍然不尽如人意 , 那它还是难以与这座城市的高标定位匹配的 。
应该说 , 长期以来 , 本市行政部门对道路交通管理整治常抓不懈 , 成效自是显著 。 尤其是2017年3月25日正式实施了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它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 , 85%以上的条款是新修订的 。 也就是从2017年实施新条例起 , 上海公安机关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累进式执法” , 即:第一次教育、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及以上处罚 。 三年来 , 教育、查处了一大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 “遵章守法、安全出行”已成为广大市民的共识 。 为进一步规范行人交通行为 , 自7月13日起 , 取消行人交通违法“累进式执法”模式 , 对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 , 依据现行交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 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范畴 , 因此是一种较为严格的、强制性的法律行为规范 。 它既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法律规范 , 又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作为社会资源的道路和车辆的使用中人、车、路相互关系的法律依据;作为行政法律规范 , 不仅交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如公安机关)要遵守 , 而且一切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其他主体(如行人、司机等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也要共同遵守 。 环视现状 , 后者明显存在薄弱环节 , 堪为当下道路交通管理的“短板” 。
本市告别“累进式执法”模式 , 旨在彻底摒弃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不良行为的陋习 。 人们往往将这一陋习归咎于一部分人缺乏自律意识 , 不无道理 。 但是 , 还应当看到 , 它的形成除了自身内在的心理因素外 , 外部环境不完善也起着催化作用 。 在现实生活中 , 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 远远大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者进行处罚让其承担的义务 , 这不免给人一个错觉:我违法 , 小事一桩 , 无所谓 , 久而久之 , 习以为常 。 倘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及处罚力度 , 不止是对违法者达不到教育、教训和强制其承担法律义务的目的 , 而且是对社会治安的不负责任和对法律威信的不尊重 。
【东方网|东方时评丨告别“累进式执法”模式之后】告别“累进式执法”模式 , 最终目的还是要让全体市民形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意识 , 提高城市安全 , 这才是重中之重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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