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不是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法治精神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以说是最典型的藐视法治的行为。法治,或者说rule of law(注意和我国的党依法治国的所谓rule by law是两码事,后者本质上是“党治”),最核心的地方就是所谓equal justice under law,法律之下平等的正义。也就是说,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唯一可以参考的标准是成文的法律(包括判例),而不包含任何其他东西,包括民意。如果只要大家投个票就可以判人死刑,那还要法律干什么?还要什么正义公平?不过是多数人的暴政。反过来,民意在法治中确实有其最高的地位,但是那是在立法中。立法要有民意的参与,因为在rule of law的框架下,只有被法律管制的一方有资格确定自己要被怎样的法律管制,这本质上是所有人事先共同认同的一组社会契约。但就如同你不能拿还没补充的条款来约束现有合同的参与者一样,你也不能专门通过民意专门写一条法律,去惩罚在这之前发生的事件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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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不是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法治精神】 法律不是完美的,好的民愤可以修正不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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