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客运交通事故由谁担责?,贵州大巴冲入水库致21死16伤

_本文原题为:贵州大巴冲入水库致21死16伤 , 客运交通事故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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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客运交通事故由谁担责?,贵州大巴冲入水库致21死16伤】近日 , 贵州安顺市一辆2路公交车从安顺火车站网客车东站行驶时 , 突然偏离道路 , 并冲破石护栏坠入虹山湖中 , 经搜救共37人 , 其中受伤16人 , 20人无生命体征 。 其中还有乘车的5名学生 。 该消息一出 , 立即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 近年来 , 公交车发生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 , 乘坐公交车如何保障安全 , 出了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 这里我们通过即将生效的《民法典》 , 为大家解读:
一、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 , 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 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
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 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 这里比较难理解 , 主要分四点进行解释:
一是承运人应保障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 , 造成旅客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但是这里的承运人应理解为公交公司 , 而不是驾驶人 , 理由我会在后面进行解释 。
二是过错责任的承担 。 即如果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旅客自身原因 , 包括身体原因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 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三是即使是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依然适用上述过错赔偿责任 。
四是关于财物损失的赔偿 , 依然适用过错责任 。 即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 , 承运人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职务行为的损害赔偿
这里我们将对上述承运人为公交公司进行解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如果是因为驾驶人的原因造成车上的乘客受伤或者死亡的 , 则应考察驾驶人是否是在履行职务 , 其作为公交驾驶人在客运途中的驾驶行为明显属于职务行为 , 因而应先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 , 如果是驾驶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 , 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追偿 。
四、紧急避险
尽管在《民法典》规定了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但也规定了一些免责情形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这里怎么理解?即如果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突然有一辆超速或者违章的车辆冲出 , 驾驶人为了避让不得已偏离方向撞向其它障碍物 , 造成车上旅客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 可以免责 , 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
但是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 , 紧急避险的标准是很严苛的 , 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紧急避险人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即使有车辆冲出 , 我们也可以看到车辆行驶的道路还是比较宽的 , 如果驾驶人直接避险从该方向避险至湖里 , 这很有可能就超出了必要限度 , 仍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
作者:吴树寰律师/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