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冲动的代价有多大?一人死亡四人进牢房
近日看见了这样一则新闻 , 题为《54岁男子追赶肇事者遇劝阻 遭围殴致死》 。 不由得想起有句话叫做冲动是魔鬼 , 新闻报道了张东被郭某等四人围殴致死 , 郭某等四人因故意伤害罪而终审维持原判 , 即分别被判刑15年、3年、5年 。 现就郭某等四人故意伤害张东一案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浅谈个人的认识 。
人民法院如何对该案所涉及的证据进行查证属实?如何正确地认定该案基本事实呢?《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八大类证据中 , 主要有哪几类在该案中得到了体现?
第一、证人证言:新闻当中证人证言的表述为 , 众多目击者的证言说明郭某等四人将张东围殴至昏迷 。 多位在场目击者称 , “被打老头(指张东)被按倒后 , 郭某一方几人都压在其身上” 。 “一个女的(姜某)一边喊别打了 , 一边趁机扇了老头四五个嘴巴子 。 老头倒地后手都松开了 , 当时就像死了一样 。 ”
第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新闻当中郭某等四人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说明事件的起因、发展及郭某等四人希望从轻处罚的辩解 , 其中郭某的主要辩解为有自首情节 , 其余三人的主要辩解为参与方式系拉架即否定参与动手围殴 , 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排除有其他介入因素 。
第三、鉴定意见:新闻当中表述为 , 法医鉴定意见证实了张东的成伤机制及死亡原因 , 张东死亡结果的发生系郭某等四人共同实施的伤害行为所致 , 张东没有及时到医院进行救治的因素 , 并不影响这一因果关系的认定 , 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 。
人民法院对该案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均采信是正确的 。 该案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 相互印证 , 没有冲突之处 , 并且均是第三方作出 。 对郭某等四人供述和辩解 , 除事件的起因外 , 其他辩解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冲突 , 故均不采信 。 另外 , 郭某的自首辩解未被采信 。 郭某等四人把张东打昏迷逃逸后过程中 , 无一人在张东昏迷情况下拨打120电话或将其送往医院 , 而是选择四散逃跑 。 归案方式为案发后 , 四人被警方抓获 。
那么 , 张东被围殴致死 , 为什么人民法院对郭某等四人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二者有何不同?最终判决结果告诉我们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 ,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 , 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二罪的主要区别在:犯罪的目的不同 。 故意伤害罪 , 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 , 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 对被害人的死亡 , 属于过失;而故意杀人罪 , 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是剥夺他人生命 ,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 ,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郭某等四人故意伤害张东一案中 , 郭某等四人围殴张东之前 , 素不相识 , 没有过节 , 系因口角冲突而产生的临时行为 , 目的系所谓“出一口气” , 并非主观上希望打死张东 。
新闻当中人民法院对该案中每一个参与者的定性及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被害人张东与郭某发生口角并厮打 , 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的责任 , 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 郭某等四人故意损害张东身体健康 , 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且致人死亡 , 均应依法处罚 。 因此对郭某等四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 并分别判处15年、3年、5年有期徒刑 。
郭某等四人因口角而围殴张东致死 , 印证了冲动是魔鬼那句话 。 假如在整个事件过程中 , 郭某与张东都忍一忍 , 或者另外三人真正实施拉架 , 或看见张东昏迷而选择及时拨打120电话等救人方式 , 也不会换来一人死亡 , 四人坐牢的惨痛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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