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客户端|热评丨香港国安法 比任何惠港经济大礼包都重要

赶在香港回归23周年之际落地的香港国安法 , 比任何其他的惠港经济大礼包都显得更为重要 。 香港国安法的落地 , 为香港摆脱管治危机与社会乱局 , 为香港重返正轨 , 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性契机 。
香港国安法授权特首指定法官 不损害司法独立
特区行政长官依据基本法有任命法官的实质性权力 , 司法独立的前提不是法官任命 , 而是任命之后的独立司法过程及其制度保障 。
香港国安法授权特首指定法官 , 是从香港各级已有法官中 , 根据政治忠诚和专业素质 , 并经征求香港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意见后确定 。 这个过程不是新任命法官 , 而是优中选优 , 确认适合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 。 国安法官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 , 否则与其职责相悖 , 无法被信任能做出公正裁判 , 必须不得获任或丧失资格 。
指定法官后 , 特首就不再介入任何具体审判过程 , 不损害司法独立 。 国安案件依据香港本地公诉程序进入各级法院审理 , 由国安法官独立且全权负责 , 任何外部力量不得干预 , 这一点得到香港基本法及国安法的共同保障 。
国安案件不公开审理 符合法治原理和司法管理通例
国安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比一般案件要多 , 也与公共秩序的特殊利益有关 , 不公开审理符合法治原理和司法管理的通例 , 且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 这一制度不损害司法公开与透明度原则 , 是一种合理合法的例外安排 。 根据香港国安法 , 案件审判以公开为原则 , 不公开为例外 , 与其他各国国安法是相似相容的制度安排 。
此外 , 陪审团制度是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机制 , 香港国安法的刑事诉讼程序在香港管辖部分以适用陪审团为原则 , 但存在例外 。 香港国安法列明了律政司司长提出证明文件要求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 , 即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 。 这是完全正当合理的 , 律政司司长也应当严谨审慎行使这一程序介入权 。
香港国安委决定不受本地司法复核 有助于国安委依法全面准确履行自身法定职责
香港国安委由特首任主席 , 履行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全面领导性责任 , 是中央授权的特别机构和地位较高的宪制机构 , 其决定不受香港本地司法复核 , 有助于国安委依法全面准确履行自身法定职责 。
排除司法复核 , 也体现了香港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体制和特首对特区与中央政府双重负责的政治责任制 。
国安委工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 , 不公开是合法合理的 。 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中都有不公开的例外 , 其中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是典型的例外情形 。 香港国安委依法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 受驻港国安公署的监督和指导 , 其权力行使不得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明确授权和约束 。
香港特首应就国安委工作向中央提供年度报告及中央要求下的不定期专门报告 , 动态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制约 , 可以保障国安法依法有效运作 。
国安法为言论自由确定合法边界
关于国安法罪状描述部分涉及煽动行为 , 其罪状描述相对清晰 , 也参考了香港本地法律 , 以及其他国家法律中相关罪状的描述与界定 , 是为言论自由确定合法边界 , 不会造成所谓“因言获罪” 。
本法参考和吸收了在香港适用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体现了在香港已有的人权保护标准 。
言论自由必须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 不能以违反法律及破坏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的方式进行煽动和颠覆 。 英美等国对煽动叛乱等犯罪从历史上已形成较为丰富和确定的法理与判例 。 香港回归以来 , 在言论自由方面过于偏向权利保护 , 放任煽动言论 , 模糊合法与非法边界 , 导致香港一步步陷入黑暴运动漩涡 , 这是此次国安立法的关键背景之一 。
香港国安法就是要正本清源 , 激浊扬清 , 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划定言论自由的合法边界 , 打击煽动破坏行为 , 是巩固香港法治与保护市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性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