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泗洪一男子下湖捞螺蛳获刑7个月?真事!

_本文原题:男子下湖捞螺蛳获刑7个月?真事!
因在封湖禁渔期
到洪泽湖水域非法捕捞螺蛳
江苏泗洪一男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随着二审法院作出裁定
该刑事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近日 , 一种螺蛳将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消息引发人们关注 。 那么 , 如果非法捕捞的是成为保护动物的那种螺蛳 , 受到的刑事处罚又会有何不同呢?
非法捕捞螺蛳达1300余公斤
裁判文书网7月2日发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 , 2015年四五月间 , 泗洪个体经营者骈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属于封湖禁渔期 , 仍通过他人介绍 , 组织多人采用螺丝网非法捕捞螺蛳1160余千克 。 此外 , 骈某还组织另两人采用螺蛳网非法捕捞螺蛳150余公斤 。
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骈某于2018年5月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之后被取保候审 。
去年11月 ,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盱眙法院受理后 , 依法征得被告人骈某的同意 , 适用简易程序 , 实行独任审判 ,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7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 , 骈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没有异议 。 法院查明 , 2015年4月份 ,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没收涉案螺蛳共计1160千克 , 并已放生 。 案件审理期间 , 被告人骈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5000元 。
盱眙法院认为 , 被告人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被告人骈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 系共同犯罪 , 被告人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盱眙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 判决被告人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一审宣判后 , 骈某不服提出上诉 , 但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申请撤回上诉 。 近日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 , 准许上诉人骈某撤回上诉 , 盱眙法院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成为保护动物后 , 捕捞处罚有何不同?
近日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螺蛳”新增列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录 。 这引发近期网络上的一个热门话题 , 不少“吃货”网友非常关心:以后还能吃到螺蛳粉吗?

江苏泗洪一男子下湖捞螺蛳获刑7个月?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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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 专家对此表示对此大可以放心 。 专家表示 , 此次拟列入保护名单的“螺蛳”属于田螺科、螺蛳属 , 主要分布在云南的高原湖泊 , 如滇池等处 。 而全国大部分地区食用的“螺蛳” , 包括广西螺蛳粉中的“螺蛳” , 以及全国部分地区吃的“螺蛳” , 其实是一个俗称 , 主要为“环棱螺” , 两者并非同一物种 。
那么 , 从法律角度看 , 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 , 对非法捕捞的处罚和之前有何不同的?
律师表示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刑法第342条规定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江苏泗洪一男子下湖捞螺蛳获刑7个月?真事!】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