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丨设立驻港国安公署 制度创新和法治原则并举

田飞龙

香港国安法的落地生效 , 向香港与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国政府依据宪法与基本法治理香港的正当意志和法律行动能力 。

而这部法律所要保护的国家安全与香港的人权法治亦是兼容的 。 设立驻港执法机构 , 既是作为中央事权的国安执法所必需 , 同时又高度重视与“一国两制”及香港的普通法机制相衔接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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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港公署执法行为不受香港本地管辖 也不存在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

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政府依法直接派出的履行国家安全法治责任的机构 , 不是基本法第22条所指的中央部门设立的机构 , 不适用第22条有关规定 。 驻港国安公署是继香港中联办、香港驻军和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之后 , 中央驻港的第四个机构 。 它们依据宪法、基本法及其他法律履行中央管治香港的不同法定职责 , 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

驻港国安公署依法享有与其地位和职责相称的法定授权、豁免与便利 , 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香港本地管辖 , 但受到香港国安法约束及国家监察机关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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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履职不破坏香港司法独立

驻港国安公署与香港本地执法机构分别由香港国安法进行授权及设立 , 具有不同的管辖权及法定职责 , 但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对香港本地执法机构具有监督、指导的权力 , 并依法建立紧密的协调机制 , 提供执法支持 。

大部分国安案件的一般管辖权属于香港本地执法机构 , 适用香港本地法律程序并由本地法官审判 , 这就保障了香港依法享有的执法权与司法独立 。 驻港国安公署的监督权和管辖权则是履行国安职责所必需的 , 是依法行使并受到法律控制的 。 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履职 , 不会破坏香港司法独立 , 而是维护香港法治与社会稳定 , 支持特区开展国安案件依法执法与独立司法 。

驻港国安公署是香港本地执法机构的坚强法治后盾与支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