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司法独立——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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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 针对舆论关切和各种观点 , 法律专家分析指出 , 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绝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 只保留极少数特定情形下案件的直接管辖 , 以防因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 。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 , 无损香港特区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新华社客户端|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司法独立——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二】在世界各国 , 国家安全都是中央事权 , 属中央“保留管辖”事项 。 对香港发生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 中央原本都有权直接管辖 , 但基于“一国两制”原则 , 以及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和对特区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 , 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 , 只保留在极少数特定情形下对特区办不了的案件的直接管辖 , 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
“这是中央对香港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 , 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 保障‘一国两制’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 是合宪合法的 。 ”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说 。
作为中央政府派出机构 , 驻港国安公署有责任确保有关法律执行到位、有效实施 , 将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建立协调机制 , 监督、指导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 专家指出 , 驻港国安公署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协作 , 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 不影响特区的执法行为 , 也不影响特区法官对具体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不存在干涉香港特区司法独立问题 。
关于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特定情形” , 香港国安法有清晰划定: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 , 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法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 并且 , 香港国安法对驻港国安公署等行使管辖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
周叶中指出 , 香港国安法设置了中央和特区两个层面的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体系 , 分别赋予不同的职责职权 。 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负责常规案件的一般管辖 , 驻港国安公署对特定案件进行直接管辖 , 二者不存在冲突 , 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 。 同时 , 香港国安法关于案件管辖权划分的制度设计 , 也说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
作为地方行政区域 , 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是有限的 , 有“无权管、无力管、管不了”的情形 , 甚至在一些极端情形下 , 地方政府自身安全也需要中央政府加以保护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指出 , 中央保留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必要的、最后的管辖权 , 是防止出现因香港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的严重后果 , 确保国家安全在香港安然无虞 。 但是 , 由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案件是极少数 , 其拥有的管辖权具有支持、督促、补充、兜底的作用 。
香港法律界有人称 , 中央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辖权 , 侵犯了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专家认为 , 这种说法完全颠倒黑白、本末倒置 。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 , 香港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 , 其司法管辖权源于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的授予 。 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管辖权本身就是有限制的 , 香港法院除继续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的限制外 , 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
田飞龙指出 , 明确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 是适应“一国两制”实践发展的新需要 , 是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 有关规定有利于堵住疏漏 , 防范、制止和惩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 , 共同构建更加严密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 , 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