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纪委书记劝人开期货账户致巨亏,法院这么判!( 二 )


但是 , 因李坚路未经周婉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 , 客观上阻碍了周婉茹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 , 且李坚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婉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 , 侵害了周婉茹的财产权益 , 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鉴于周婉茹在李坚路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即时加以制止 , 其在防控自己账户风险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 周婉茹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
经查实 , 周婉茹期货账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权益约为2013.84万元 , 当日入金785万元 , 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 , 亏损金额2753.80万元;于是 , 法院酌情确定李坚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 , 即约为1927.66万元 。 周婉茹要求李坚路赔偿该损失自2015年7月3日起贷款利息的诉请 , 法院也予以支持 。 此外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2015年10月 , 李坚路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
对于另外两名被告浙商证券、浙商期货 , 法院认为 , 李坚路时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 , 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 , 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 ,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 , 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无权对李坚路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 。
另外 , 虽浙江证监局曾就包括“李坚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等问题而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 该事实仅表明监管部门要求浙商证券加强其内部管理 , 并不能因此认定浙商证券、浙商期货系与李坚路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 故周婉茹要求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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