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科创板发布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细则 增加配售权比例披露要求( 三 )


(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
证券公司经核查 , 发现股东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 应当拒绝接受其委托 。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组织实施询价转让的 , 应当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及本细则的规定 , 确定询价对象 ,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机构:
(一)不少于10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5家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确定询价对象时 , 应当就相关机构投资者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 。 相关机构投资者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或者股东、证券公司设定的其他条件的 ,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确定为询价对象 。
参与询价转让的股东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指定询价对象 , 不得干预证券公司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确定询价对象 。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向确定的询价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 ,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的数量;
(二)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三)报价要求及截止时间;
(四)转让价格下限及转让价格、对象及数量确定方式;
(五)其他事项 。
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在认购邀请书中 , 承诺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 , 并严格履行承诺 。
认购邀请书应当于收市后向询价对象发送 , 且发出至报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交易日 。 认购邀请书发送前 , 证券公司不得就本次询价转让的相关情况与询价对象沟通 。
认购邀请书载明的本次转让价格下限 , 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
第十四条 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拟转让股份的额度锁定委托 , 由证券公司通过本所技术系统进行填报 ,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根据填报内容实施股份额度锁定 。
第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 , 证券公司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 , 接收询价对象提交的认购报价表 。
询价对象应当在认购报价表中 , 承诺将按照认购邀请书载明方式确定的转让结果 , 认购相关股份 。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询价对象提交的有效认购 。
本细则所称有效认购 , 是指符合认购邀请书约定条件的认购 。 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认购报价 , 证券公司应当予以剔除 , 并告知询价对象 。
第十七条 认购报价结束后 , 证券公司应当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统计 , 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 初步确定受让方及转让数量 , 并通知参与转让的股东 。
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拟转让股份总数的 , 证券公司应当将有效认购股份数量达到拟转让股份总数时对应的最低报价 , 确定为转让价格 。
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拟转让股份总数的 , 证券公司应当将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 , 确定为转让价格 , 并按照有效认购股份总数与拟转让股份总数的比例 , 确定参与转让股东的股份转让数量 , 各股东的转让比例应当相同 。
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拟转让股份总数的 , 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 , 根据有效认购报价高低 , 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以依照前款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 , 并相应追加转让数量 。 询价对象均放弃追加认购或者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的 ,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受让方与转让数量 。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依照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转让价格、受让方及转让数量的 , 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进行转让 , 受让方应当认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