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多部门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2020年7月3日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 。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认定规则》相关问题回答了采访人员提问 。
1.制订出台《认定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有关要求 ,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制定了《认定规则》 , 明确标债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 , 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
2.《认定规则》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第一 , 坚持法治化原则 , 根据《指导意见》对标债资产给出的较为宽泛的定义 , 从历史经验和市场实践出发 , 确定了除现有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外 , 其他标债资产应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 , 并借鉴国内外私募债券发展经验 , 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对五项标债资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
第二 , 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 , 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 , 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 , 推动市场平稳过渡 , 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
3.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 , 《认定规则》于2019年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为期一个月 。 征求意见过程中 , 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 。 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 , 充分采纳其中合理意见 , 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
在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标债资产”)的信息披露标准方面 , 《认定规则》明确“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 , 避免对发行文件签署方产生额外影响 。 《认定规则》还明确 ,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 , 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 , 以避免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发行人主体信用的歧义 。
在标债资产的定价与流动性机制标准方面 , 《认定规则》明确“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 。 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 , 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 , 进一步支持应用第三方估值 。
4.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具体如何操作?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 , 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 , 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 。 具体看 , 《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为标债资产的各类债权类资产 , 无需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 , 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 , 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 。 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如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主体 , 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 。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 。 后续 , 人民银行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公布通过认定的债权类资产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