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余波未断:“康美债”再启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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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采访人员 刘可 在6月18日公布2019年年报巨亏约46.6亿元 , 且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之后 , ST康美(600518.SH)依然余波未断 。
康美药业于7月2日发布公告称 , “18康美01”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决定召开“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 以审议发行人提出的《关于向本期债券持有人全额支付利息 , 面额50万元(含)以内部分的本金全额兑付 , 剩余债务一年后一次还本付息的议案》 。
在“15康美债”首次违约后 , 给出付息并以差异化支付本金回售方案的康美药业 , 对于债券回售日为7月20日、债券发行规模为15亿元的“18康美01”债券 , 康美能否与投资人达成债券回售协议呢?
“15康美债”实质违约之后
康美药业是在“15康美债”发生实质性违约近一月后 , 才召开对于该债券的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 但对于“18康美01” , 康美药业选择与债券持有人提前沟通 。
在一位持有康美债券的机构投资人看来 , 这至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 “选择主动沟通 , 至少说明公司是负责任的 , 当然也有可能是迫于监管的压力 。 ”该机构投资人表示 , “15康美债”的债券期限是5+2 , “18康美01”的债券期限是3+1 , 即这两项债券的交易终止日期分别为2022年1月27日与2021年7月20日 。 康美可以通过提前与投资人沟通 , 以上调债券票面利率等方式 , 让债券持有人选择展期而不是回售 。
“提前沟通至少是掌握了一点主动权 , 有斡旋的空间 。 ”该机构投资人说 。
“15康美债”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的债券票面利率为5.33% 。 在报告书封底广发证券签署日期为6月30日的《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度)》中 , 康美表示 , 根据市场环境 ,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 , 公司决定上调票面利率 , 即在后2个计息年度(2020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7日) , 票面利率6.33% 。
上市公司于2月28日发布的《关于“15康美债”资金发放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则给出了对于“15康美债”的差异化支付方案 。 公告显示 , 对于“15康美债” , 康美药业将利息全额支付、面额50万(含)以内部分的本金全额兑付、面额50万以上部分的本金按25.666%的比例支付 。
这是经代表“15康美债”债券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同意 , 对于免除或减少康美在本次债券项下的义务的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内) , 经出席会议的代表“15康美债”债券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后的结果 。
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对采访人员表示 , 其所在律所已经向法院提交24位康美债券持有人的诉讼材料 , 索赔金额已超千万 。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对采访人员表示 , 对于康美债券持有人来说 , 现有两个权利 , 第一个是要求康美药业还本付息 , 这是基于合同本身所产生的权利 。 除此之外 , 因为康美药业已经被证监会认定确有财务造假行为 , 在法律上就构成虚假陈述 。 康美药业的这一行为会使股票、债券价格处于一种虚高状态 , 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4月20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延30日的虚假陈述基准日2018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债券且截止2018年12月28日仍持有的投资者可以对康美药业发起基于虚假陈述的诉讼 , 要求康美药业赔偿损失 。
王智斌表示 , 即使是对于持有债券面额50万(含)以内部分、可以拿回本金与利息的投资人来说 , 只要是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康美药业债券 , 仍然可以对康美药业提出虚假陈述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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