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允许开展特定债券竞买转让 卖方应匿名发布转让公告( 二 )


九、申报时间截止后 , 本所系统按照竞买方式对应的成交原则计算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 , 生成竞买转让结果 。
采用单一主体中标方式的 , 由最优出价的应价方按该笔竞买的全部数量达成成交 。 若最优出价存在多笔申报的 , 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成交 。
采用多主体中标方式的 , 本所系统将各有效申报按价格从优到劣排序 , 并汇总申报累计数量 。 申报累计数量未达到竞买总量的 , 申报的最低价格为边际价格 , 全部申报均按其申报数量达成成交 。 申报累计数量达到竞买总量的 , 以达到竞买总量的价格为边际价格 。 价格优于边际价格的申报全部成交 , 其成交数量为申报数量 。 价格等于边际价格的申报全部或者部分成交 , 中标量以各申报数量为权重按舍去法进行边际中标量的初次分配 。 初次分配完成后 , 若有尾量剩余 , 则遵循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尾量分配 。
十、竞买结果产生后 , 本所向卖方及中标的应价方发送各自的竞买结果 , 包括成交数量、价格、交易对手方信息等 , 卖方及应价方应当认可竞买结果 。
卖方应当通过本所向市场公告竞买结果 , 包括成交数量及金额等(格式样张详见附件4) 。
十一、竞买日13:00-15:30 , 本所根据竞买结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送竞买转让数据 , 中国结算为特定债券的转让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
十二、各市场参与人参与特定债券竞买转让业务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 确保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及公告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参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
十三、卖方和应价方应当自行承担参与竞买转让的各项风险 。 双方发生纠纷的 ,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 , 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十四、各市场参与人违反本通知或者本所相关规定的 , 本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十五、特定债券竞买转让过程中 , 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 , 以及本所因上述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 本所不承担责任 。
十六、其他具备竞买转让需求的低流动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 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竞买转让 。
十七、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