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沪:支持各类资本在长三角示范区设立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三 )


十五、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 在示范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 , 促进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场所的互联互通 。 (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部门)
十六、探索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和激励机制 。 推动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 , 鼓励相关地区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 。 针对目标清晰的示范区内企业共性技术需求 , 探索“揭榜制”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机制 , 支持示范区内企业申报三省一市科技攻关项目 , 推动项目驱动一体化发展 。 示范区内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 (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科技、民政部门)
十七、统一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 。 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 , 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 。 对考试合格人员 , 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 , 在部分专业技术领域探索实行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方式 , 推进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互认 。 示范区内工作经历视作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基层工作经历 。 (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八、推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互认 。 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 , 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 。 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 , 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 。 (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九、完善吸引海外人才制度 。 支持在示范区设立“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 , 为外国人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 对拟长期在示范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 , 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 , 符合条件的 , 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 。 (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优化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 。 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 , 因住所、经营地点在示范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 , 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迁移手续 , 并将企业相关信息即时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 由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 , 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 (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税务部门)
二十一、创新医药产业监管服务模式 。 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究用对照药品的进口流程 , 探索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 , 提高医药产业等领域的监管效能 。 允许示范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长三角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 。 (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二、加强组织保障 。 两省一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 加强组织协调 , 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 , 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 两区一县要承担主体责任 , 主动作为 , 研究建立产业合理布局、有序招商和错位发展等工作机制 。 示范区执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和一体化制度创新及推进实施的职责 , 做好政策研究、情况交流、检查评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 掌握各项政策实施情况 , 重大情况及时向两省一市报告 。 两省一市对两区一县实施有别于其他市县的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办法 。 (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各相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