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汪涵道歉!曾代言的千亿级P2P出事!要不要担责?( 二 )


2日 , 据媒体报道 , 汪涵发声明道歉 , 表示曾于2016年底-2018年为“爱钱进”APP代言 。 得知“爱钱进”产品出现兑付迟缓现象 , 就多次联系平台 , 敦促他们尽快妥善地为大家解决问题 。 他和律师团队将积极和大家一起跟进此事 , 与大家共同面对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爱钱进公开资料显示 , 2019年2月爱钱进签约了刘国梁作为代言人 。 目前 , 刘国梁微博评论区也被网友大量留言与爱钱进相关的话题 。
事实上 , 明星代言P2P翻车的不止这一家 。 如 , 黄晓明曾为快鹿集团旗下东虹桥金融代言 , 后东虹桥金融出现兑付逾期;钢琴家郎朗曾代言的88财富母公司中科创集团则涉嫌自融自保;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等女星则为出事的E租宝打过广告 。
P2P平台出事 , 代言人该不该担责?
“看到汪涵、刘国梁代言才去买的爱钱进 , 他们应该承担代言责任 。 ”不少投资者如此表示 , “团贷网出问题 , 王宝强退了代言费 , 代言明星不能拿了代言费 , 出事后说跟自己没关系了 。 ”
明星要不要为自己代言的产品担责?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向中新网采访人员表示 , 代言人不需要承担对当事人投资损失的赔偿责任 , “需要担责的话 , 也是从广告法角度进行担责 。 ”
“假如 , 在不了解情况下贸然进行代言 , 需承担连带责任 。 其责任承担并不会因现在不代言了就消失 。 ” 黄震说 。
“明星代言P2P的责任 , 需结合具体事实情节予以认定 。 ”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告诉中新网采访人员 。
据该律师介绍 , 《广告法》第62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另 , 《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 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 ,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那如何认定明星代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呢?在该律师看来 , 只要代言人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失真 , 并且造成了损害 , 就应该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金融产品涉嫌相关刑法犯罪时 , 广告代言人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形 , 则可能会成为相应犯罪的共犯 。 ”上述受访律师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 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等宣传的 , 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 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不过 , 如果明星不知道广告虚假、不清楚公司产品瑕疵 , 那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该律师称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