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浅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判定,从“MEHECO”案说起( 二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 , 当事人未在该案涉及的食用燕窝等商品上获准注册“MEHECO”商标 , 虽然其于案件办理期间在食用燕窝等商品上提交了“MEHECO”商标的注册申请 , 但并不能改变其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既成事实 。 因此 , 当事人获准注册的第22981452号“MEHECO及图”商标与第4320162号“MEHE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未包含食用燕窝 , 应认定当事人在食用燕窝商品上尚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 但其在通过天猫“MEHECO中国医药旗舰店”销售燕窝商品的过程中 , 擅自在燕窝商品包装、商品详细介绍中使用带有注册商标标记?的“MEHECO”商标标识 , 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 , 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形 , 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该案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带来了一定启示 。 商标行政保护案件一般集中在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的查处 ,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关注点往往在于是否销售侵权假冒商品 , 但该案为互联网领域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政执法案件 , 反映了互联网领域商标违法行为正在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征 , 这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拓宽互联网领域商标行政执法维度 , 依法加强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交易行为监管 , 强化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
与此同时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该案时 , 采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 ,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 该案调查终结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 并提示当事人在食用燕窝商品上获准“MEHECO”商标后再使用带有注册商标标记?的“MEHECO”商标标识 , 并对当事人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 , 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在经销燕窝商品时正常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九华 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