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一药用包装材料公司实控人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刑,金陵药业旗下一厂长多次索要财物合计人民币68.6万元


6月29日 ,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纸刑事判决书 , 案件中被告单位东方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 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 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 且系共同犯罪 。 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拦截、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 ,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均应依法惩处 。
值得一提的是 , 公诉机关指控单位行贿的过程中 , 还牵扯出了上市公司金陵药业 。
裁判文书网中指出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9〕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泰兴市东方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某犯单位行贿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 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被告单位泰兴市东方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系原泰兴市药用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包装厂)2009年经改制后设立 , 被告人刘某通过其控股的江苏幸福医药有限公司以及其妻朱某丙、女儿刘蓓蓓全资控股该公司 。 泰兴市药用包装材料厂系由原中华桑娜日用化工公司-泰兴洗涤厂于2001年经更名设立 , 朱某丙担任厂长 。 刘某先后负责包装厂和东方公司的管理、经营 , 系实际控制人 。 2004年至2018年 , 被告单位在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金陵制药厂(非法人分支机构)供应安瓿瓶期间 , 该厂厂长汤某多次向被告单位业务员朱某甲(另案处理)索要财物 。 为保证安瓿瓶的销售量 , 经被告人刘某决定后 , 由朱某甲单独或者与刘某共同多次送予汤某财物合计人民币68.6万元 。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 南京市栖霞区监察委员会自被告单位东方公司扣押人民币34.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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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 具体分述如下:
1.2004年10月10日 , 朱某甲应汤某要求 , 在南京市龙蟠中路紫金楼附近 , 送予汤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
2.2008年9月12日 , 被告人刘某及朱某甲应汤某要求 , 在南京市卫岗刘长兴楼上茶社内 , 送予汤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 。
3.2010年10月28日、2011年1月24日朱某甲应汤某要求 , 先后两次向其指定的施卫国银行卡汇款计人民币20万元 。 2017年9月 , 汤某退还人民币19.4万元至东方公司财务人员银行账户 。
4.2012年5月7日 , 朱某甲应汤某要求 , 让东方公司财务人员向汤某指定的尤建清银行卡汇款人民币15万元 。 2018年8月 , 汤某因得知被举报 , 将15万元退还至东方公司财务人员银行账户 。
5.2014年9月19日 , 朱某甲应汤某要求 , 为汤某支付冬虫夏草购买款人民币6.6万元 。
以上事实 , 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东方公司记账凭证 , 东方公司、江苏幸福医药有限公司、金陵制药厂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 任职文件、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 安瓿瓶采购明细表、供应量统计表 , 供应商审核表、检验报告书 , 购销合同 , 银行交易凭证 , 证人朱某甲、朱某乙、贾某、鲁某等人的证言 , 另案处理的汤某的供述 , 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 足以认定 。
6.2016年下半年 , 被告人刘某、朱某甲在南京市卫岗刘长兴楼上茶社内 , 送予汤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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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信息显示 ,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 , 证券简称为金陵药业 , 证券代码为000919 。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 于1998年9月由南京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以优质资产共同发起设立的科工贸一体化、产学研相结合的大型现代化上市公司 。 2012年6月 , 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显示脉络宁注射液会造成严重不良反应 , 此为金陵药业独家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