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险资参与国债期货不得用于投机

【|银保监会:险资参与国债期货不得用于投机】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 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 旨在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有效防范风险 。
据悉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 , 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二是明确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 , 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 严格进行风险隔离 。 三是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 , 控制杠杆比例 , 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 四是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 。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 。 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 , 删除期限限制 , 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 。 二是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 , 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 , 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 。 三是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 。 四是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 。 二是明确合同权责约定 , 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 三是增加回溯报告 ,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发布 , 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 , 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 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 同时 ,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 , 统一了监管口径 , 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 , 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 , 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 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
下一步 , 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 , 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 同时 , 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 , 完善信息系统 , 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