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遛狗未牵狗绳,绊倒夜跑女子致其受伤,宠物主人被判赔偿1.7万
【潇湘晨报|遛狗未牵狗绳,绊倒夜跑女子致其受伤,宠物主人被判赔偿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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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 近日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 判决宠物主人赔偿被宠物绊倒的周女士1.7万余元 。
【案情回放】
周女士在道路夜跑时 , 与陈先生夫妇二人所饲养的中型泰迪犬相撞 , 致周女士倒地受伤 。 周女士受伤后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 , 陈先生夫妇垫付医疗费2500元 。 经司法鉴定 , 周女士左肘受伤 , 建议伤后休息90日 , 营养30日 , 护理60日 。 出院后 , 周女士与陈先生夫妇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 , 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
庭审中 , 陈先生夫妇二人辩称 , 二人所饲养的狗为泰迪杂交品种 , 重约20斤 , 高约30公分 , 事发时申请狗证的手续已经递交相关部门 , 但是狗证还没办下来 。 事发当时没有牵狗绳 , 爱犬和其他两条狗在打闹 , 原告在马路边上跑步 , 但不清楚是自家的狗还是其他两条狗将原告绊倒 。
经但根据事发时 , 原告周女士报警后的公安询问笔录 , 陈先生夫妇称是其二人所饲养的狗在往回跑的时候 , 将周女士绊倒受伤 。 上述陈述有其签字确认 , 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 且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是其他狗的原因致周女士受伤 。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 违反宠物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该案中二被告作为狗的饲养、管理人 , 未对狗加强管理 ,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 任由狗在公共场所自由活动 , 以致与在道路上正常跑步的原告相撞 , 致使原告倒地受伤 。 对此 , 作为狗的饲养、管理人 , 二被告应对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据此 , 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陈先生夫妇赔偿原告周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 , 与其先行垫付的2,500元相抵后 , 还应支付原告周女士赔偿款1.5万余元 。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潇湘晨报综合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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