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受贿逾千万元,一审获刑13年

连云港市地方金融局原副局长张汝凯在十多年间 , 累计受贿折合1002.7万余元 , 并在任江苏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 , 收受回扣500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
【连云港一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受贿逾千万元,一审获刑13年】6月24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 连云港中院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 判处张汝凯有期徒刑十三年 , 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
公诉机关指控 , 2004年至2017年 , 张汝凯利用其担任连云港经济技术区财政局局长、管委会副主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总经理、江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江苏三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上的便利 , 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职务晋升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 , 收受王某庚、张某甲、谢某甲、张某癸等人给予的870.80702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8.1813万元)购物卡20.3万元、低价购房获得财产性利益103.412088万元 , 以上财物折合共计1002.700408万元 。
判决书显示 , 张汝凯收受财物后 , 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查处 , 为掩饰犯罪 , 他在2017年退给康某8万元、谢某甲20万元、王某庚500万元;在2019年退给石某1万元 。
此外 , 公诉机关还指控 , 2011年至2012年 , 由张汝凯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一家国有公司为一家证券公司在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承揽方面帮助 。 张汝凯代表该国有公司在账外暗中收受上述证券公司给予的回扣500万元 。
2016年上半年 , 张汝凯还曾违规同意并安排某公司虚评无形资产 , 虚增资产 ,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86.999984万元 。
公开资料显示 , 张汝凯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留置 , 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 , 彼时 , 他担任连云港市地方金融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他还曾任连云港经济技术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兼财政局长 , 连云港经济技术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
公诉机关认为 , 张汝凯一人犯数罪 , 应当数罪并罚 。
连云港中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 认为 , 张汝凯身为国家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共计折合1002.700408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汝凯在任江苏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期间 , 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500万元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 张汝凯身为国家机关 , 滥用职权 , 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86.999984万元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
【连云港一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受贿逾千万元,一审获刑13年】连云港中院据此于2020年6月1日 , 以张汝凯犯受贿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因单位受贿罪 , 判处张汝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 , 判处张汝凯有期徒刑三年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 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 ,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 , 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 , 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 , 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