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央行等三部委发布信用债违约处置通知: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二 )


强化中介机构问责
在强化中介机构问责方面 , 《通知》提及了五方面内容 。
第一 , 强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 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诚实守信、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自律规则及相关协议约定 , 就债券违约处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业意见或提供其他专业服务 。
第二 , 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价和管理能力 。 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要依据相关监管要求或约定 , 加强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监测和分析 , 密切关注发行人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资产查封、股权变更等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况 , 做好债券违约的早发现、早识别和早处置 。
第三 , 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 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参与债券违约处置的机构要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工作 , 建立健全相应的防火墙机制 , 制定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 。 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 , 中介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披露 , 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 , 中介机构还要履行回避义务 。
第四 , 提高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能力 。 受评经济主体债券违约后 , 信用评级机构要及时评估本机构所评其他债项的信用等级 , 并对受评经济主体的可持续经营能力、融资及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 。 信用评级机构要重视违约数据积累 , 不断完善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检验体系 , 提升评级技术体系预测的准确性 , 提高信用评级的前瞻性 。 信用评级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
第五 , 强化担保和增信机构履职责任 。 支持专业的担保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信用支持 。 提供担保和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约定 , 及时落实增信措施 , 履行代偿、流动性支持等担保或增信责任 。 提供债券信用担保或增信的机构要加强自身约束 , 维护市场秩序 , 杜绝“担而不保”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