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客户端|山东明确8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中国新闻网客户端|山东明确8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新华社济南7月1日电(采访人员张武岳)7月1日起 ,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式施行 。 采访人员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了解到 , 该裁量基准明确8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 同时减少环境执法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 , 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高 。
裁量基准对26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 。 其中 , 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类违法行为11种、大气污染防治类47种、水污染防治类48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46种、土壤污染防治类27种、海洋污染防治类22种、辐射污染防治类52种、其他类15种 。
裁量基准首次明确了8种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因突发事故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轻微超标排污、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8种轻微违法行为 。 根据裁量基准 , 上述违法行为在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 , 可以免予处罚 。
2019年 , 山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6585件 , 罚款金额10.98亿元 。 但在具体的案件中 , 比如“某项违法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
针对可能出现的“同案不同罚” , 2018年山东曾出台《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 ,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相较2018年版 , 新版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提升 , 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 , 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多个裁量因子 , 弥补了原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单一等不足 , 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 。
责任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