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江西萍乡:代理买卖股票获利十余万 两男子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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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 , 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2017年6月 , 被告人江某注册成立财务咨询公司 , 自任法定代表人 。 同年8月 , 江某邀集被告人徐某共同经营江西某公司 , 两人商议通过非法推荐、代理买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赚取高额返佣 , 后江某主要负责宣称“新三板”股票转板上市将获利数倍 , 诱使他人出资购买“新三板”股票 , 徐某主要负责开设证券账户、开通“新三板”权限并具体操作买入和卖出 。 2017年9月至同年10月 , 江某、徐某非法推荐和以公司代持的名义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的方式非法代理买入共三十余万元“新三板”股票 , 赚取返佣十余万元 , 二人将返佣均分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江某、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 扰乱市场秩序 , 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在共同犯罪中 , 被告人江某、徐某起主要作用 , 均是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案发后 ,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 可以从宽处理 。 二被告人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 弥补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积极缴纳罚金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胡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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