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容|风险对冲工具扩容险资参与国债期货规则出炉

【扩容|风险对冲工具扩容险资参与国债期货规则出炉】北京商报讯(采访人员 陈婷婷)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规则正式落地 。 7月1日 , 银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参与方式 , 还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等 。 同时 , 《规定》强调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分析人士表示 , 这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 , 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 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
《规定》显示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 , 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 , 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
为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 《规定》明确了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 , 控制杠杆比例 。 如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保险资金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 , 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 。 其中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
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
对于设置比例显示 ,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 , 期货涨跌风险远高于债券 , 而划定比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保险公司将这种避险对冲的投资方式变成投机 , 避免方向判断失误带来的资产大幅贬值 。
此外 , 《规定》还强调 , 险资参与国债期货需要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 , 并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 如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国债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 , 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
“少量寿险公司和个别财险公司在较长时期中参与了金融衍生品交易 , 2012年10月印发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一定规范 。 在国债期货市场重启后 , 保险资金也参与了这一基础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 。 该文件给此项交易专门立了规矩 。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也表示 , 国债期货是险企对冲利率风险、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的一个有较高“性价比”的工具 。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能促进险企关注利率变动、预判趋势 , 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综合投资能力乃至产品设计能力 。
值得一提的是 , 同日 , 修订后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也一并下发 , 前者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 , 删除期限限制 , 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 。 而后者针对险资参与股指期货 , 监管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等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下一步 , 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 , 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 同时 , 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 , 完善信息系统 , 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