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张晓明解释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两类方式

【新华社|张晓明解释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两类方式】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1日指出 , 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 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 , 一般的、正常的对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
【新华社|张晓明解释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两类方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 。 在回答采访人员有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具体定义问题时 , 张晓明作上述表示 。
张晓明说 , 香港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 , 对于哪些勾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 , 主要是两类方式 , 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 这几种勾结 , 也是通常我们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 。 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 , 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 , 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 。 勾结的表现形式 , 是有涉外因素和具体行为 。 要构成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 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构成的要件 , 包括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 , 包括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国安法第29条后面列了五种行为 , 要和这五种行为挂钩才可能构成这一类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