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张晓明解释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两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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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张晓明解释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两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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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 ,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 , 并答采访人员问 。 这是张晓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情况 。新华社采访人员 金良快 摄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1日指出 , 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 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 , 一般的、正常的对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 。 在回答采访人员有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具体定义问题时 , 张晓明作上述表示 。
【新华网■张晓明解释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两类方式】张晓明说 , 香港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 , 对于哪些勾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 , 主要是两类方式 , 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 这几种勾结 , 也是通常我们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 。 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 , 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 , 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 。 勾结的表现形式 , 是有涉外因素和具体行为 。 要构成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 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构成的要件 , 包括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 , 包括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国安法第29条后面列了五种行为 , 要和这五种行为挂钩才可能构成这一类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