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两部门:稳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结算试点地区、结算范围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30日电 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30日消息 ,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通知称 ,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 , 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 , 稳妥有序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 决定在京津冀、长三角、西南5省(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12个试点省(区、市)的基础上 , 稳步扩大试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覆盖范围和门诊结算范围 。


【中新经纬】两部门:稳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结算试点地区、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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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

  通知指出 , 2020年底前 , 总结京津冀、长三角、西南5省等先行试点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 依托国家医保局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进一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范围 , 探索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实现路径 。

  通知提到了三个基本原则 。 一是顶层设计 , 分类指导 。 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 , 统一全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政策和经办规程 。 结合医保平台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 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 , 分类指导12个试点省(区、市)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 , 进一步扩大试点统筹地区、试点医药机构和直接结算范围 。

  二是循序渐进 , 远近结合 。 坚持先省内后跨省、先普通门诊后门诊慢特病 , 结合各地信息平台建设实际情况和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建设要求 , 优先联通就医地集中、参与意愿高的地区 , 成熟一个、纳入一个 , 稳步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

  三是有序就医 , 统一管理 。 坚持分级诊疗制度 , 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 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流程、结算方式基本稳定 , 统一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总额控制、智能监控、医保医师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服务范围 。

  根据通知 ,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12个省(区、市)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地区 。 同时 , 具备以下条件的省可以申请国家试点:

  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 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通力合作 ,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和清算工作开展较好 。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有能力承担国家试点任务 , 牵头制定本地配套政策 , 并统筹推进试点;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

  全省门诊统筹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相对统一 , 已基本实现省内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 具备统一的线上备案服务渠道 , 备案服务方便快捷 。

  能够按照国家试点任务和时间进度 , 高质量完成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接口改造(接口标准另行下发) 。

  关于试点内容 , 通知明确 , 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 。 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 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 无需另外备案 。 其他有异地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 参保地可提供线上自助开通异地就医备案服务 。 参保人在备案的就医地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