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高的鱼|化妆品还乱贴标签?No!这个征求意见稿有要求……( 四 )


第二十条(功效宣称依据的公示)化妆品标签中功效宣称的科学依据的摘要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分指定的网站宣布 , 摘要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功效评价的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及评价机构信息 , 摘要的形式应当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指导原则的要求 。
第二十一条(禁止标注或宣称)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或宣称下列内容: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昭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
(二)使用虚假、强调、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曲解描述的;
(三)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或者通过贬低正当产品或原料等方式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的;
(四)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的;
(五)通过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进行昭示或暗示 , 误导消费者易于将化妆品与食物、药品等搅浑的;
(六)利用图案、谐音、字体颜色大小等形式暗示产品医疗作用或产品不具备的功效的;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答应宣称的功效的;
(八)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或非化妆品通过标注化妆品相关许可或备案号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化妆品的;
(九)使用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分或认证认可部分认可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的;
(十)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实或者推荐的;
(十一)含有“保险公司承保”“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十二)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二条(禁用语治理)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实施动态治理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分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 , 对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进行实时调整 。
第二十三条(标签瑕疵)化妆品的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判断为标签存在瑕疵:
(一)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存在错别字或标点符号错误 ,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二)不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缺少引导语的;
(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楚难以辨认、识读的 , 或者部门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 , 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违背本办法第四条划定 , 化妆品标签内容与产品注册或存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 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划定处理 。
违背本办法第四条其他划定的 , 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处理 。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背本办法第五至第十八条划定 , 标签标注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化妆品要求的 , 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划定 , 对功效宣称科学依据造假 , 或者对未经人体功效评价试验验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 , 在产品标签标注该功效已经过评价验证的 , 特殊化妆品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划定处理 , 普通化妆品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划定处理 。
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划定 , 化妆品标签中功效宣称科学依据不充分 , 未按要求在化妆品标签中宣称原料功效的 , 或者未按照要求对产品功效宣称进行评价的 , 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处理 。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违背本办法第二十条划定 , 未宣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 或者宣布的摘要内容不符合本办法划定要求的 , 按照《化妆品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划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