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专家解读李心草案被告人为何不宜认定“强制猥亵、侮辱罪”?

“李心草案”一审宣判专家解读
被告人罗秉乾行为为何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9月21日上午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李心草案一审宣判 ,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63257元 。 采访人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 。
曲新久表示 , 死亡乃自然现象 , 不为法律所关心 。 但是 , 一旦出现非正常死亡 , 有人可能要对此负责时 , 则成为“人命关天”之重大法律问题 。 4个年轻人一起喝酒到凌晨 , 其中一人突然跳江身亡 , 属异常之事 , 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事件的性质 。 随着案情的明了 , 案件的定性有3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一种意见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一种意见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曲新久认为李心草案主要涉及过失致人死亡之罪与非罪的定性 , 在诉与不诉以及是否判处刑罚方面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 在此法律领域范围内 , 人们应当尊重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所作出的法律决定 。
罗秉乾的行为为何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 是指违背他人意志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 本案中 , 罗秉乾实施了抚摸李心草头发、后背、搂抱等行为 , 客观上有安抚、控制醉酒人李心草避免危险的作用 , 罗秉乾主观上也有此意思 。 当然 , 罗秉乾也有占便宜的心理 , 而李心草期间也有搂抱罗的行为 , 这属于年轻人饮酒和醉酒状态下的不妥之亲昵行为 , 属于公民个人私人感情领域的道德问题 , 与侵犯妇女性自尊、性自决权无关 , 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猥亵”和“侮辱” 。 就本案而言 , 从社会一般人和酒吧经营者的视角来看 , 男女青年在一起聚会饮酒(这也是本案的法律事实背景) , 其中一对男女青年有上述亲昵举动 , 会有人认为不妥 , 但是不会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猥亵案件发生 。
【法治日报|专家解读李心草案被告人为何不宜认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曲新久认为 , 按照刑法的规定 , 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 客观上必须有暴力、胁迫等“强制”性行为 。 经验上看 , 李心草胡言乱语时已经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 如果司法官将罗秉乾趁李心草醉酒占其便宜的行为 , 认定为利用被害人昏睡无意识其他“强制”性手段 , 过于严厉 , 与案件事实情况不符;罗秉乾打李心草左脸两巴掌的行为明显不当 , 但是 , 这是罗在与其他两人商量后为了让李清醒一点 , 也有控制李闹酒的意思 。 所以 , 罗秉乾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
罗秉乾的行为为何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 从法律规范层面上讲 , 共同饮酒人对于他人醉酒有照看义务 , 因照料不周而过失致共同饮酒人死亡的 , 有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共同饮酒人对于醉酒人死亡结果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 主要要看客观上的照料、看护措施是否充分 。
曲新久表示 , 本案中李心草是在喝下B52鸡尾酒后陷于妄语和不能自制之状态的 。 对此 , 罗负有责任 , 并因此而需要承担比其他共同饮酒人多一些的注意义务 。 其间 , 李心草出现烦躁、砸酒杯、摔手机、哭闹、自残、胡言乱语并要跳江等异常行为 , 李心草先后6次走出酒吧 , 第4次走出酒吧时 , 来到盘龙江边 , 将双脚跨出江边护栏 , 以致存在落水危险 。 罗前面的不当行为 , 也表明其认识到李心草有跳江的危险 。 这一点 , 在本案中是比较重要的 。 李心草有可能跳江不是一般的、抽象的难以预见甚至于不可能预见的危险 , 而是有较高可能性的具体危险性 。 但是 , 罗秉乾没有采纳同伴报警、送医院的建议 , 仍提议并主导(聚会由罗秉乾发起)继续一起饮酒 , 结果李心草落入江中不幸溺死 。 在本案中 , 如果罗秉乾等人采取停止喝酒、报警、送医以及送李回宿舍看护等措施便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 , 而这并非属于十分困难之事 。 于这一点而言 , 罗秉乾主观是有比较严重之过失的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主张本案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认为 , 李心草系成年人 , 其与他人共同饮酒 , 酒后跳入盘龙江身亡 , 主因是其自我担责的饮酒行为 。 这是基于自然因果的视角看待本案 , 也是许多普通人的朴素看法 , 但不是以法律规范为标准评价本案 , 是不妥当的 。 当然 , 由于罗秉乾等人采取了一定的看护措施 , 李心草醉酒后跳江身亡 , 事发仓促 , 本案过失的性质、情节相对较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