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网购——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儿(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 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 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 ,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 ,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条文解读:
1.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 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 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 , 卖家采用快递方式送货的 ,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 消费者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 消费者可向收货地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 。
2. 如果消费者在网购时与卖家签订了管辖协议条款 , 则应到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 但如果卖家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 则违反了公平原则 , 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
3.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 ,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提起的侵权之诉 , 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
采访人员 马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