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初夏|“小蓝车”不能再这样任性停放了,注意!明起


大家外出的时候 ,
距离短就会选择步行或骑行 ,
尤其是“小蓝车”的出现 ,
更是方便了大家 。
但需要注意的是
从7月1日起 ,
“小蓝车”不能再任性停放了!
从7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对共享单车的投放、停放、日常维护、应急处置等提出了相应规定 。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停放协议 , 确定车辆投放数量、种类和计划 , 不得超种类超数量超范围投放共享单车 , 并将投放区域内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城市公园、医院、校园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纳入重点服务管理范围 。
确定年度共享单车投放与收回时间节点 , 严防影响冬季清冰雪作业及居民出行安全 。
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轮椅坡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影响公共交通、人员通行的区域 。
旅游景点、大型商场、城市公园、大型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周边 , 以及公交站点、公路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站点周边 , 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城镇规模、人员密集程度、居民出行需求划定可停放区和禁停区 。
居民住宅区内的共享单车停放秩序 , 由其物业企业制定具体停放规定并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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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 , 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绿色低碳便捷出行需要 ,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 利用公共区域停放共享单车的秩序管理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 , 系指利用城镇公共区域为居民出行提供公共租赁或免费服务的自行车及助力自行车 。
第四条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企业主责、社会参与、多方共治的原则 ,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 保持良好市容环境和正常公共区域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