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颁布实施10周年,其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样,尽管只是对非遗和文物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限定后,从保护作为行动或事项角度进行的解读与阐释,仍以国家立法形式,彰显着其作为民族文化遗存的庄严与神圣。在这个值得纪念的时间节点,尽管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社区或人群对生活方式的表达或具体的实践活动都以立法形式加以保护,但从法制角度探寻其保护的基础理论和实践路径仍是下一个十年的基本任务。
此次,我们推出“颁行10周年 漫话非遗法——小法条中的大方向”系列宣传,探究法条中的非遗保护理念与方向。
本篇,让我们共同回顾《非遗法》的立法目的。
文章插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是制定《非遗法》,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宪法依据。
同国内其他法律一样,《非遗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即开宗明义地阐述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保护非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无论是对国家的发展、民族的自强还是个人的进步,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正是文化上的认同感,塑造了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使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更有凝聚力,也让我们在地球村中与众不同。中华民族既秉持天下大同、以和为贵的理念,又能在充满挑战的外部环境中坚韧不屈、勇毅前行,离不开中华文化长久以来潜移默化的影响。
在我国物质文明水平发展到较高水平的当下,从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方面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具有较高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育人树德、传知识、塑“三观”等方面有着天然优势,对于提高全民道德情操和科学文化素质有重要意义。
我国自21世纪初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以来,保存、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同时在非遗传承活力、保障措施、保护力度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正因如此,制定《非遗法》,将这一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解决保护中的各项问题,有利于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要求的各项缔约国义务,促进保护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 非遗|颁行10周年 漫话非遗法:回忆立法目的】作为《非遗法》的第一条,本条明确了法的订立目的,也确立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宏观方向,《非遗法》其他条文确立的保护制度、措施和责任义务,都围绕这一目标展开,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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