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银律师|妻子竟无能为力?,为何丈夫转让股权

前言:夫妻一方合法转让股权 , 配偶能否有权主张撤销 。案情介绍
孙某(女)与张某(男)于2006年结婚 , 2018年3月 , 张某提起离婚诉讼 , 要求与孙某离婚 。 张某是A公司的股东 , 占股15% , 认缴出资额50万元 , B公司是A公司的大股东 。 2018年1月 , 张某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张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50万元 , 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 , 其后 , 双方按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
2018年7月 , 孙某以张某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张某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背着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股份 , 属于显失公平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 , 将张某和B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
苏州东银律师|妻子竟无能为力?,为何丈夫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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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主体为股东本人 。 本案中 , 张某和B公司均系A公司的股东 , 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且无需经得他人同意 。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和B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 , 故该股权转让并不违法 。 案件审理中 , 张某认可该股权转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 孙某亦无证据证明该股权转让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 据此 , 张某和B公司就股权转让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 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 孙某不服上诉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苏州东银律师|妻子竟无能为力?,为何丈夫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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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银说法【苏州东银律师|妻子竟无能为力?,为何丈夫转让股权】本所律师认为 ,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 无需征得他人同意 , 故该股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 , 并没有损害到他人合法权益 , 夫妻另一方对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享有共有权 , 但配偶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能 , 故配偶无权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