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骑ofo车祸身亡索赔案宣判( 二 )


今日宣判——共享单车企业、监护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今天(6月12日)上午 , 上海静安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  
法院认为 , 拜克洛克公司应对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 但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 , 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 , 存在严重的过错 。 小高的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 , 同时作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单车 , 还存在逆向骑行、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行为 。 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父母在对于培养小高形成正确的公私财物道德观念 , 以及增强日常的安全及规则意识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 。
考虑到本案事发时拜克洛克公司从事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新兴行业 , 企业的管理义务、服务水平和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能力均处在不断努力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 , 并综合考量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 , 上海静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即人民币6.7万余元 。
因前案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确认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 且两原告已获赔付 , 故两原告再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的诉请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此外 , 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收回所有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并更换锁具的诉请 ,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 , 拜克洛克公司投放的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 , 系供不特定对象使用 。 该类型共享单车的投放 , 关涉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 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系针对社会公共利益 , 现两原告作为个体 , 在本案中主张该项诉请 , 缺乏法律依据 , 故不予支持 。
封面图片来源:上海静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