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叮咚快评|盲人离婚练一年签字,还说“没有为难人”?

【离婚|叮咚快评|盲人离婚练一年签字,还说“没有为难人”?】文|王梓佩
近日 , 有银川媒体报道 , 当地一对老年夫妻历时两年才办成离婚手续 。 此前多次前往民政局办理 , 都因为女方签字不合格 , 无法办成 。 失明多年的老人为此练了一年签字 。 涉事民政局随后回应 , 老人是今年办理离婚的 , 协调录音录像设备需要时间 , 而且老人会写字 , 让老人签字“没有为难人” 。
离婚|叮咚快评|盲人离婚练一年签字,还说“没有为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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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银川晚报
民政局究竟有没有“让盲人练习一年签字” , 似乎陷入了罗生门 。 但至少可以确定 , 老人是依照规定 , 在离婚手续上亲笔签名7次 , 才成功办理离婚 。 民政局说没有为难人 , 也许是基于没有拖延办理离婚的角度 。 那么 , 让一名失明且手部风湿变形的老人亲笔签名 , 是不是为难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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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银川晚报
进一步看 , “没有为难人”其实只是行政行为不能触碰的一道底线 , 远非值得拿来看齐的标准 。 用“没有为难人”解释问题 , 实质上反映了部分职能部门仍未从思想误区中走出来 , 还在把自己定位为管理者而非服务者 , 认为没有违规办事就是尽职尽责 。
如果自我定位为服务者 , 就会明白 , 创制并执行规则的本意不是给人增加障碍 , 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的权利 。 办理离婚依法应由本人签字 , 这是出于尊重本人真实意愿的考虑 。 而确实无法签字的人 , 则可以用录音录像等变通方式代替签字 , 只要过程规范 , 能够体现本人意愿 , 就应当承认其具有同等效力 。
民政局在收到失明老人的离婚申请时 , 本该主动换位思考 , 理解老人平时极少动笔 , 要签下清晰可辨的姓名非常困难 , 发挥主观能动性 , 尽快为老人提供录音录像设备 , 方便老人如愿办理离婚手续 , 而不是以“老人会写字”为怠于提供帮助的借口 。 民政局表示老人着急离婚 , 而协调录音录像设备需要时间 。 可是走到协议离婚这一步 , 恐怕没有多少人是日子还过得下去 , 能不紧不慢地办理离婚 。
其实 , 总是用最低标准要求自己 , 久而久之 , 必须做到的恐怕也做不好了 。 还是就这件事来说 , 盲人和其他残障人士在社会上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 , 他们同样有办理结婚、离婚等各项行政手续的现实需求 。 关照社会的每个成员 , 为不便的人提供合理支持 , 方便他们行使合法权利 , 不至于被日益边缘化 , 是行政主体的职责所在 。 作为行政部门 , 即使没有常备录音录像设备 , 也至少要在群众有需求时 , 能够做到及时调配、高效便民 。
与其急着辩解自己没有为难别人 , 不如反思一下 , 自己是否把做好本职工作 , 当成为难的事情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