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星律师谈俊威|性窒息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人们因意外而造成死亡、伤残等提供补偿的保险 。 性窒息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楚星律师谈俊威|性窒息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文章图片
2014年4月22日22时24分许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铁心桥派出所接到报案 , 该所民警出警至景明佳园颂景苑3幢三单元105室 , 报警人称 , 21时30分许 , 其发现合租房间的人已经吊死在门上 , 遂报警;死者名叫赵某;后经法医确定 , 死者疑为性窒息意外死亡 。 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的死亡证明记载 , 赵某死亡原因为缢死 。 赵某户籍于2014年4月26日被注销 。
其父赵某前与其母柴某某育有一子二女 , 即赵某、赵红侠、赵圆圆 。 赵某未婚、无子女 。
赵某死后 , 其亲属找到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申请 , 但与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 , 遂起诉至法院 。
经查2013年12月27日 , 南京中科创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公司)为其员工在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保额为15万元 , 保险期间为12个月 。 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认可创达公司提供的被保险人名单中包括赵某 。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致残的 ,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第六条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
一审法院认为 ,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 自成立时生效 。 创达公司为包括赵某在内的公司员工在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亦予以承保 , 双方已成立保险合同关系 。 该保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在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致残的 , 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根据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铁心桥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 , 赵某于2014年4月22日疑为性窒息意外死亡 , 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 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 , 向赵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 即其父母赵某前、柴某某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15万元 。
二审法院认为:创达公司与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之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 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在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致残的 , 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 , 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本案中 , 双方当事人对赵某死亡系因性窒息所致并无异议 ,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亦能佐证 。 ××理学通说 , 所谓性窒息是指行为人独自在极为隐蔽的场所用某种非常奇异的窒息方式 , 引起一定程度的缺氧以刺激其性欲 , 增强其性快感而进行的一种性行为活动 , 常由于所用的措施失误或过度 , 意外地导致窒息性死亡(参见赵子琴主编:××理学(第4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年12月版 , 第313页)) 。 就本案具体情形而言 , 虽然赵某用毛巾环绕颈部并进行提勒系主动为之 , 但其实施这一行为是为追求性快感 , 并非期待及追求自身的伤害或死亡 , 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赵某存在故意导致自身伤害或死亡的情形 , ××等内在因素所致 。 因此 , 赵某的死亡事故符合保险合同有关意外伤害外来性、突发性、××性的约定 , 属于案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 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 , 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