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资讯|【减量控大】五大曝光“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汽车资讯|【减量控大】五大曝光“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交通事故经过
2020年6月2日08时30分许 , 焦某驾驶陕A0***Z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路公路处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时 , 与由北向南行驶杜某驾驶的陕J3***0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 , 致两车受损 , 造成交通事故 。 两车驾驶员均系有安全带 , 未造成人员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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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
焦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转弯时 , 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成因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焦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杜某无责任 。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 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 ,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 , 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 , 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 , 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交通安全提示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 驾驶机动车行驶上路 , 请规范使用安全带 。 骑乘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 , 请佩戴安全头盔 ,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