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能源信息平台|风电项目的建设必须公开招标吗?未公开招标将会引发有哪些后果?,“抢装潮”|( 二 )


给付工程款的利息是给付工程款的附随义务 。 本案风电项目已于2015年4月11日验收合格 , 应将该日视为实际交付之日并计算利息 。 由于合同无效 , 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 , 依法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业主东明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上诉请求依法驳回施工单位陕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其上诉理由为:
施工单位陕建公司存在工期延误 , 应承担给业主东明园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 尽管补充协议将工期顺延至2014年8月28日 , 但施工单位又拖延7个多月才完工 。 一审法院判令合同无效 , 因此未支持工程延误违约金损失;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 业主的实际损失就是施工单位延误工期造成的预期发电量的损失 , 一审判决给付的工程款应当减去该损失 。
针对业主东明园公司的上诉请求 , 施工单位陕建公司抗辩:
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施工单位 。 业主东明园公司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仍然没有修建完成通往风机基础位置的道路 。 截止于2014年10月22日 , 道路施工只完成50% , 尚不具备施工条件 。 根据合同约定 , 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 , 工期可顺延 。
同时 , 施工单位陕建公司提交新证据——监理项目部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 , 该等情况说明的内容为:
至2014年3月22日 , 陕建公司已完成31个风机基础的施工(共33个) , 但由于客观条件所限 , 业主项目部仍没有修通道路 , 无法通行 , 业主项目部决定暂时停止施工 。 2015年1月18日 , 业主项目部决定由施工单位重新开始风机基础施工 。 至2015年1月22日 , 施工单位完成全部风机基础施工 , 施工有效期共计85个日历天 。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 具体观点如下:
(1)认同一审法院关于风电项目施工合同未经公开招投标无效的观点 。
(2)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认定问题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该协议将工期顺延至2014年8月28日 , 且明确了系现场气候恶劣 , 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需顺延 , 证实此次工期顺延并非陕建公司原因所致 。 监理公司出具的工期情况说明亦证实 , 在2014年3月23日至2015年1月18日期间因不具备施工条件 , 通知施工单位陕建公司停止施工 , 故补充协议确定的竣工日期后的工期延误亦非因施工单位陕建公司原因所致 。 业主东明园公司虽对监理公司的说明真实性有异议 , 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 。 业主东明园公司申请对工程逾期交付使用产生的发电量损失进行鉴定 , 并主张由施工单位陕建公司赔偿该损失的请求 , 本院不予支持 。
(3)认同一审法院关于工程款及利息计算的观点 。
法律分析
(1)风电项目施工、采购、服务合同未经招投标而无效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风电项目的建设必须公开招标吗?未公开招标将会引发有哪些后果?,“抢装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风力发电项目作为新能源项目 , 与其相关的、达到一定金额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 , 均属于法定的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 如不进行招投标的 , 相应合同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
本案中 , 案涉施工合同便由于未进行公开招投标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 , 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 , 但会导致合同条款继续适用存在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