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上交所:恢复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三 )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应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 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 ,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 , 于当日14:57复牌;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 , 可以继续申报 , 也可以撤销申报 , 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
第十一条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 , 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
具体停复牌时间 , 以本所公告为准 。
第十二条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 重新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 ,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 , 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 , 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 , 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 , 为前收盘价 。
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 , 无价格限制 。
第十三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 , 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 , 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 , 不得超过50万股 。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 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 , 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 , 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
第十四条股票退市整理期间 , 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
第十五条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 , 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
第十六条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 , 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 , 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 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 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 。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 , 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 。
第十八条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 , 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 。 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 , 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
会员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至本所 。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 , 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 , 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
第二十条会员违反本办法 , 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 , 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 , 本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 , 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