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眼 渑池农商行某支行客户经理被判刑五年半,违法放贷144万自用89万


银行财眼 渑池农商行某支行客户经理被判刑五年半,违法放贷144万自用8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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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眼 渑池农商行某支行客户经理被判刑五年半,违法放贷144万自用89万】来源|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涉及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刑事判决书 。 原渑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阳信用社(现称“渑池县农商行洪阳支行”)客户经理张某平 , 为11人违法发放共计144.2万元贷款 , 供自己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 据供述 , 其中自用贷款共计88.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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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判决书显示 , 被告人张某平系原渑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阳信用社客户经理 , 曾因赌博于2014年被渑池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后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 经渑池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后 , 于2019年8月在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被宜良县公安局抓获 , 同年10月被批准逮捕 。
2013年 , 李某找张某平贷款 , 两人商量让李某用“三户联保”的信贷政策贷款 , 取得贷款后李某同意让张某平使用一部分 。 随后张某平在明知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 , 仍为李某办理“三户联保”贷款手续并违法发放贷款15万元 , 张某平使用部分贷款 。 该笔贷款到期后 , 张某平明知双方无力归还本金及部分利息 , 遂与李某商量以李某名义进行担保贷款 , 并取得贷款19万元 , 用于偿还上笔贷款及利息 , 该笔19万元贷款至今未还 。
相类似的 , 2016年张某芬“三户联保”贷款到期后 , 张某平在明知张某芬仍有4万元贷款未归还的情况下 , 与张某芬商量以张某芬名义办理10万元担保贷款并共同使用 。 随后 , 张某平不实地调查贷款人所述资产 , 编造贷款资料 , 在明知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下 , 仍为张某芬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 , 其中4万元用于归还张某芬上笔贷款 , 另外6万元张某平自己使用 。 该笔贷款至今归还本金2.82万元 , 剩余款项至今未还 。
此外 , 2016年王某“三户联保”5万元贷款到期后 , 张某平在明知王某有3万元贷款无力归还的情况下 , 故技重施 , 与王某商量以王某名义办理3万元担保贷款 。 王某同意后 , 张某平让其在空白贷款手续上签字 , 并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私自将贷款金额填写为15万元 , 取得贷款后 , 3万元用于偿还王某上笔贷款 , 剩下12万元均为张某平私自使用 , 该笔15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 。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查询发现 , “三户联保”贷款是由农村金融机构推出的小额贷款业务的担保模式 , 具体而言 , 是在经农村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的优质农户间成立的一个贷款团体 , 共同设定担保 , 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 , 并在农户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 共同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 在还款时 , 三户借贷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按时交还贷款 。 如果其中一户没有按时缴纳贷款 , 那么 , 其他参与联保的另外两户就需要帮助他一起还款 。 有相关业务人员告诉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采访人员:“三户联保贷款实际上就是连带责任的一种贷款方式 。 ”
由此 , 2012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 , 张某平引导李某等11人利用借新还旧的手段 , 利用职务之便 , 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44.2万元 , 其中供张某平本人个人使用的贷款金额就高达88.7万元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张某平作为银行工作人员 , 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142.2万元 , 至案发尚有绝大部分贷款未追回 ,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同时 , 其本人又使用涉案违法发放贷款中的部分款项 , 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 不过 , 鉴于被告人张某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系坦白 , 庭审认罪态度较好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最终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决 , 张某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张某平退赔其违法所得88.7万元并返还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