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泉岭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二 )


第八条【送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以最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为原则 , 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 , 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可以通过电子送达辅助平台提供的电话、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 。 以简便方式发送开庭通知的 , 应当将通知原被告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材料入卷 。
第九条【举证期限、答辩期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 ,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 ,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 ,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 , 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 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 人民法院未征询当事人意见或者当事人未就答辩期间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 , 答辩期间为十五日 。
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确定举证期限 。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 , 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 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准许 , 但是举证期限一共不超过十五日 。
当事人已放弃举证期限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 , 一般不予准许 。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 , 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原则上分开计算 , 但当事人同意合并的除外 。
第十条【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应当在确定的答辩期间提出 , 当事人放弃答辩期的 , 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 人民法院经审查 , 认为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 可以作出口头裁定 , 并以笔录或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认为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 应当作出书面裁定 。
小额诉讼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
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后 , 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裁定驳回起诉 , 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第十二条【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 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 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理 , 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
经传唤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不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 , 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 对事实已基本查清、权利义务基本明确的案件 , 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辩论 。
第十三条【笔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录音录像作为庭审记录 , 不再另行制作书面笔录 。
第十四条【审理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 经本院院长批准 , 可以延长一个月 。
第十五条【异议处理】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有异议的 ,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 人民法院经审查 , 异议成立的 ,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 , 可以作出口头裁定 , 并以笔录或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 。
第十六条【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其他程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 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 , 经本院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批准 , 裁定转为简易程序 , 由原速裁团队继续办理:(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 ,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 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 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