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中富翁留下遗嘱把所有财产留给私生子而非妻儿的桥段,在现实生活中是不是成立这类遗嘱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如果仅说题目设定的侦探小说中的情形,基本上承认遗嘱继承的法律都可以,不涉及什么公序良俗的问题。因为私生子是法定继承人,就算不留遗嘱,他也是有继承权,可以分配遗产的。但是应当注意两点,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另外富翁的资产中有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是富翁所有的账户都会被私生子继承。至于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各国法律是不一样的。如果说遗嘱将财产赠与小三,这个就比较神奇了。新闻提到的是律师观点,现实中有判例,有人提到了,是在泸州市发生的一个案件。泸州二奶继承案二审判决书 大家可以看一下,然后基于这份判决,我认为,题主关于“富翁对于自己的财产具有完全的支配权”这个理解是正确的。泸州法院当初制作这份判决的时候,是经过仔细论证的。判决里有这么一段,是现在法院判决一般不会出现的: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继承法》、《婚姻法》为一般法律;《公证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四川省公证条例》,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规;《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系司法部制定,为部门规章;皆为民事审判之依据,而《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立法法》第5章之规定,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民法通则》的效力等级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法律、法规和规章;后者若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加之《民法通则》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基本制度的规定。故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在适用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结合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遗赠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应当具备继承法所规定的有关构成要件外,还必须符合\u0026lt;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通过这样的论证,泸州法院为“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找到了合理性,因而作出了裁判,我认为这个裁判是合理的。然而现在,时过境迁,2007年《物权法》颁布了。《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财产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同时物权法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是“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这项规定是写在“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后面的,也就是说,物权法定比公序良俗的排名要靠前。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而什么是合法权益,这东西不好界定。我们知道继承是一项权利,但是立遗嘱决定由谁继承是不是一项合法权益呢?现在不用研究了,《物权法》说我有处分权。而《物权法》和《民法通则》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后法优于前法,此时应当适用《物权法》。也就是说,在尊重之前关于“用公序良俗原则处理遗产留给小三问题”的同时,我觉得现在不应当再这么理解了。法律肯定了立遗嘱人对财产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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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翁想把财产留给那个私生子当然可以,但是如果富翁的妻子个婚生子女没有经济来源,他就必须把一部分财产留给它们,而不是全部给私生子。由于在我国法律中,私生子和婚生子女地位平等,所以本案个泸州二奶遗赠案不同,富翁把财产留给私生子并不会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子限制。反过来,婚生子想要刺杀富翁,这是有违伦理的。在欧洲有个著名的问题,即如果遗嘱继承人把被继承人杀死了,那遗嘱是否有效?很显然,做出“弑父”这种有违伦理的事,即便是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都有疑问,更别说本案那个非遗嘱继承的婚生子了。自他做出“弑父”行为的那一刻,他的继承权就开始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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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中属于他的那部分是可以立有遗嘱赠与 这是立遗嘱人的真实自愿的意愿是成立的也是合法的
■网友的回复
我认为这个严格来说不可以用“违反公序良俗”认为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是实际案例中,是有我国的法院认为是部分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