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店长推荐”四字可不能随便用,商家被罚款5000元

想在微信公众号中推销消暑药品藿香正气软胶囊 , 为了让广告看起来显得更加权威 , 商家特意在广告中打上了“店长推荐”的字样 。 没想到 , 就因为加上了“店长推荐”这四个大字 , 这家医药连锁企业接到了由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出的5000元罚单 。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店长推荐”四字可不能随便用,商家被罚款5000元】近日 ,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 , 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 , 并在广告中使用了“店长推荐”字样 。 经查 , 上述“藿香正气软胶囊”为非处方药 , 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0890019” 。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店长推荐”四字可不能随便用,商家被罚款5000元
文章插图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不同于普通食品和其他商品 , 密切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 , 规范广告审查工作 , 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当事人的行为 , 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 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 。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 , 并处罚款5000元 。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均具有特定的用途或功效 , 消费者应严格按照医生的指导使用;经营者在推广商品时 , 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 自觉规范相关广告的发布行为 。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采访人员 张楠
编辑:田超
流程编辑 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