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女子拍得19年前债权 收执行款后被判返还2000万元( 二 )


崔女士的代理人李宏滨在申诉状中指出 , 吉林市中院曾于2002年3月分别向两被执行人下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 , 明确了两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 两被执行人均作出了实质性的答辩 , 且均未对申请执行期限提出抗辩 。
此外 , 在法院2002年6月20日的《询问笔录》中 , 被执行人之一的华强化工建材厂的法定代表人主动释明了利息问题 , 并表示没有异议 。 崔女士2015年申请恢复执行后 , 2018年华强公司才针对执行期限提出抗辩 , 而这已经距第一次申请执行已有16年 , 被执行人未及时行使申请执行期限的抗辩权 , 现抗辩权已经丧失 。
李宏滨还在申诉状中指出 , 被执行人华强公司长期不提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异议 , 足以使债权人形成其已经放弃期限抗辩的合理预期 , 且提出异议时《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 这种情况下 , 对申请执行期限问题的异议审查 , 应当按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编辑:何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