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金融委一月内三次表态,对造假行为须用重典,实属罕见

5月4日 , 金融委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会议强调 , 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 , 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 。 这也意味着 , 金融委在一个月时间内三次对资本市场的造假行为进行表态 , 实属罕见 。
曹中铭金融委一月内三次表态,对造假行为须用重典,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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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4月7日召开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 金融委要求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 , 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十六次会议则提出要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 。 此次金融委再次剑指资本市场的造假行为 , 既凸显出造假行为的危害性 , 也说明该问题已经引起了金融委的高度重视 , 今后对于资本市场造假行为的从严监管将是可期的 。
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行为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 , 而在造假的背后 , 则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 有的企业根本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 为了跻身于资本市场 , 不惜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来“达标” 。 从近些年来的案例看 , 类似的企业并不少见 。 有的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 , 或为了规避退市的风险 , 通过对财务数据进行“包装”的方式来实现 。
从时间上追溯 , 我国资本市场虽然诞生的时间不长 , 但上市公司造假现象在A股诞生几年之后便开始出现 。 多年来 , 资本市场造假行为无法杜绝 , 一方面 , 与上市公司没有做到四个“敬畏” , 即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有关 , 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紊乱 , 内控机制缺失有关 。 另一方面更与违规成本低的短板有关 。 特别是 , 某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即使调查属实 , 但根据旧版《证券法》的规定 , 只能按照信披违规进行处罚 。 而信披违规对上市公司的顶格处罚 , 也不过60万元 , 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只有30万元 。
资本市场的造假行为不仅损害了A股投资者的利益 , 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秩序 , 而且 , 在境外挂牌企业的造假行为 , 更是对中概股等企业群体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 像前不久瑞幸咖啡造假丑闻曝光后 , 股价暴跌导致投资者损失自不必说 , 也对中概股的声誉、估值 , 以及今后国内企业赴美上市都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 , 且其影响还将是深远的 。
金融委一月内三次表态要对资本市场的造假、欺诈行为进行严打 , 个人以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 而且 , 基于造假行为的危害性 , 以及所产生的恶劣影响 , 须用重典进行惩治 。
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 首先要对责任人员进行严惩 。 财务造假不同于会计差错 , 背后主观故意的成分更多 , 属于典型的主动造假 。 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 , 包括上市公司高管等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员难辞其咎 。 实际上 , 实施财务造假 , 本质上是“人”的问题 。 因此 , 对责任人员进行严惩是不可或缺的 。 对于财务造假的责任人员 , 个人以为应按新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五百万元的顶格处罚 。
某些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现象 , 肩负审计重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亦难逃干系 。 作为中介机构 , 既需要具备职业操守 , 也需要具备职业胜任能力 , 两者缺一不可 。 作为中介机构 , 必须恪尽职守 , 勤勉尽责 , 否则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问题是无法发现的 。 因此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中 , 中介机构如果没有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 , 那么会计师事务所也应承担责任 , 对于个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审计机构与人员 , 建议撤销其从业许可资格 。
【曹中铭金融委一月内三次表态,对造假行为须用重典,实属罕见】当然 , 作为财务造假的主体 , 更应该付出惨重的代价 。 对于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欺诈发行的 , 一经查实 , 应立即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 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 除了按照新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 , 无论其造假的金额大小、影响几何 , 只要存在造假的事实 , 同样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 而不应留下任何的商量余地 。 当造假意味着退市在市场上成为现实时 , 既提高了违规成本 , 也严惩了违规行为 , 更是对市场与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